有關本校競賽獎金及學生工讀費請領課稅事宜
一、時近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本處出納組屢屢接獲學生家長反映學生所得疑義如下:
1.某系班獲得本校比賽冠軍,獎金5000元。承辦單位造冊時即由班代「甲生」為受領人,本處出納組依國稅局規定,應核課「甲生」其他所得5000元,造成「甲生」家長來電提出異議,本項獎金非屬「甲生」實際所得。
2.「乙生」為某社團社長,該社團於某次活動表演或服務後獲得工讀費6000元,承辦單位造冊時即由社長「乙生」為受領人,本處出納組依國稅局規定,應核課「乙生」非固定薪資所得6000元,造成「乙生」實際承受其他非屬個人所得之稅額。
二、首揭第一項非屬「甲生」之實際所得,請各單位於造冊時應明列確實受領對象(如甲生所屬班級所有學生),以明稅款之核課。如確由「甲生」受領,則有核課稅款之承受,請各單位確實告知受領人。
三、首揭第二項「乙生」所屬社團表演所得經費,如承辦單位以社團為受領人,則應載明受款人為社團帳戶;如承辦單位以工讀費動支,造冊時請載明工讀費受領對象,以明稅款之核課。
四、為免學生家長誤解本校以學生為受領名義,核課不當稅款,請 貴單位於製發印領清冊報支相關經費時,加強宣導同學稅款之觀念。
[2012-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