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來函有關「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主旨:教育部來函有關「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20059565C號令訂定發布施行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則,針對教育部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行為,進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並建立執法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爰訂定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裁罰基準)。
二、茲就本裁罰基準所定處理程序,摘述說明如次:
(一)教育部知悉所轄學校涉嫌違反性平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並對違反性平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二)違反性平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個案情形,認依本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敘明理由,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必要時,得提經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三、敬請各單位於執行性別平等相關業務時,務必遵照性平法之規定辦理,以免因違反相關條文而被處以罰鍰。
四、敬請學務處諮輔組將本裁罰基準公告於性別平等教育網站周知。

本案聯絡人:榮珮琪
聯絡電話: 07-5916211 分機:8106
瀏覽數:
登入成功